2016年,我国实现全行业营改增,此项改革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问题。此外,2014至2016年期间会计准则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在学院和系部的统一安排下,
2016年
7月
29日
,会计三系任芳丽、张炳红, 会计一系余小花、曹纳,一行四人,前往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新企业会计准则与‘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的学习和交流。
现将这次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6年
7月
29日
至
2016年
8月
3日
二.培训地点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学楼106教室
三.培训主要内容
(一)营改增基本路径已完成,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新中国是在1950年1月开征营业税,后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1958年税制改革后至1984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而在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工商税中设置若干税目征收。1984年起,我国恢复征收营业税,将工商税中的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划分出来单独征收营业税。1993年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199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2月
31日
发布,自
1994年
1月
1日起
施行,从此我国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营业税制。
按照国家规划,“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选择部分行业在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在增值税原有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 %两档增值税税率。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
2012年
1月
1日
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全部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2016年
5月
1日起
,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中,“营改增”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地认为只是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它涉及到自分税制以来的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涉及到地方税种的增减变化,涉及到税务人员的变动等等。目前,“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工作在税制设置上基本完成,但对于细节性的财政法规还很不完善,这才是“营改增“工作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因为这项改革会很快地波及到我们每一个人。
(二)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这次培训,各位老师讲课一个重点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后,施工企业的影响较大。施工企业现行3%的营业税将来改征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11%的进项税是可以完全抵扣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采购的各种原材料,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的劳务费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施工企业接触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使我们施工企业大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反而给施工企业造成更加沉重的纳税负担。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充分准备,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那么建筑企业应如何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呢?
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劳务分包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分包单位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很多分包单位,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我项目部作为试点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财务处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三)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的特殊规定(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依照本办法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会计科目“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及明细科目发生了变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之外又增加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要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五)会计准则的新动态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我国会计准则发生一系列的变动:修订五项会计准则,新制定三项会计准则,新出台7号、8号两项会计准则解释,新发布14号收入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培训内容主要有: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输入值层次的界定及其应用、股权投资的分类与跨类型增减持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2015
年12月7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将原14号收入准则与原15号建造合同合二为一,将两项准则的主要内容融入统一的收入模型。
变化原因:现在企业在进行收入的会计处理时,须现行判断适用的准则,导致部分交易适用的准则边界是模糊的 。
1.确认原则的变化
确认原则由以前五个(风险转移判断、继续管理权控制权判断、经济利益流入判断、收入计量判断、成本可靠计量判断)改为:
(1)确认对某个客户的合同;
(2)确认合同中的经营义务;
(3)确认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合同中各项单独的经营义务;
(5)于主体履行某项经营义务时确认收入。
2.计量规则的变化
将原计量规则(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但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变为: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
四、培训心得
(一)深入了解营改增对我国的重大意义
对于“营改增”,尽管我们在上课的时候也在给学生们讲,只是讲到了税制改革之后会计人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但并没有去系统的学习新一轮“营改增”的政策背景、目标,以及这次史无前例的税制改革对于我们整个国家的重大意义。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有力的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二)税法与纳税实务的对接是以后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我们只是给学生讲到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但并没有去研究企业如何去和税务机关去对接,同样的经济业务,企业的账务处理做完之后,税务机关是否认可?会计上所确认收入的时点和金额与税务机关确认收入的时点和金额不一致,怎么办?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的税率如何进行界定等等这些前沿问题,都是我们之前没有想过的。
(三)除了学习会计准则,更应深入分析会计准则的影响
对于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无论是股权投资、职工薪酬、收入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等,我们貌似都了解。但是,感到惭愧的是,我们在给学生上课的时候,只是很简单的介绍到了具体的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没有去认真的分析这样的会计处理之后,对于企业、对于社会公众和税务机关的意义何在?比如,一个长期股权投资的增持和减持的问题,会计处理我们都会做。但是我们却忽略了这样的会计处理背后所隐藏的企业的动机是什么?这样处理之后,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或者是影响是什么?
五、结语
通过营改增的学习、营改增会计处理的学习、会计准则的学习使我更加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动、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动及最新的会计政策。通过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最快的财务政策,不断吸收专业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能丰富我的知识体系,增长我的综合见识,为以后的优质教学鉴定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不仅仅是一个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信息系统,更需要财务的分析、数据的计算以及职业的判断。这就给我们专业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经济业务的处理,我们不仅仅要告诉学生这是什么,怎么做?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这样做的原因和目的。